省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实行按月划入 青海省省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今年起实行按月划入。 为适应就业流动性需求,方便青海广大职工参保转移接续,2017年起,青海省级职工医疗保险资金征缴将由原来的按年度缴纳变更按月征收缴纳,青海省级参保职工社保卡内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办法,也由原来的每年年初一次性全额划入,改变为按月逐步划入。 据了解,按新的征缴办法,青海省级各参保单位现需每月在规定期限内到青海省社保服务局办理缴费申报手续,每月11日前,领取经审核后的本单位当月医疗生育保险缴费通知后,由用人单位按核定标准缴纳本单位医疗和生育保险费,待缴费实际到达医保征收账户后,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将按政策规定的比例向省级参保职工划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如因单位未及时申报、未及时缴费等原因导致缴费延迟等情形的,所在单位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划拨也将同步顺延。 青海省级参保职工享受省级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的,在西宁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刷卡结算时,个人账户有余额时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无余额时可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相关政策刷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