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有新标尺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日前联合印发修订后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将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加大对评价结果较好省份的奖励力度。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适应脱贫攻坚新形势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新要求,两部门对2008年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和评价指标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期用更加准确、公正的“标尺”来衡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办法》对脱贫攻坚期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绩效的评价作出了全面规定。
据介绍,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将聚焦精准作为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重点考核脱贫成效,督促各地资金安排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项目实施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一些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较慢问题,提高“资金拨付进度”和“资金结转结余率”指标的权重;加强对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执行的考核。将整合资金使用成效纳入评价体系,并细化相关评价要求。在东部省份率先探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为保障扶贫资金的精准使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办法》明确要求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将资金绩效目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